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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065-1号

尤芳论与黄健、厦门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华山、徐传添、林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尤芳论,黄健,厦门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华山,徐传添,林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065-1号申请执行人尤芳论,男,汉族,1957年7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翁唐仁,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健,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51号之十一。法定代表人黄健。被执行人连华山,男,汉族,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徐传添,男,汉族,1968年5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屏南县。被执行人林吉,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屏南县长桥县。申请执行人尤芳论与被执行人黄健、厦门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华山、徐传添、林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5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尤芳论的债权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本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健的银行存款2911.63元、林吉的存款44254.85元、徐传添的存款2322.18元,合计49488.66元,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健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73号401室的房产,因是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50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江向洋

代理

审判员  樊 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惠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