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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法执字第150-1号

李深义与魏民、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深义;魏民;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驻法执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李深义,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董中良,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民,男,汉族,1967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鸿飞,该公司经理。李深义与魏民、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4)驻仲裁字第0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民、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民银行存款1000万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应其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应其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喜禄

审 判 员  吕玉宝

代理

审判员  谭清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国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