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81-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艳梅,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张俊英,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黄彩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81-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艳梅,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张俊英,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黄彩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