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81-2号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81-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艳梅,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张俊英,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黄彩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