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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00—1号

申请执行人王悦与被执行人王茂波划拨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悦,王茂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00—1号

申请执行人:王悦,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王茂波,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悦与被执行人王茂波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悦以本院(2014)莱州柞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茂波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茂波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茂波的银行存款1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