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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552号

徐友龙与合肥市宇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友龙,合肥市宇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552号

申请执行人:徐友龙,男,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宇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黄国霞,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友龙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宇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合民二终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宇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79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全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翔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0552号

申请执行人:徐友龙,男,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万事达广场4-406室,身份证号码342601196810193315

被执行人:合肥市宇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马桥社居委,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国霞,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友龙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宇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合民二终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宇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79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审判员阮全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