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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恢执字第471号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与翟士贤、雷永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翟士贤,雷永祥,雷学勇,雷步广,雷步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47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政府驻地。

负责人:张厚涛,行长。

被执行人:翟士贤,男,农民。

被执行人:雷永祥,男,农民,阳谷县七级镇周堂村。

被执行人:雷学勇,男,农民。

被执行人:雷步广,男,农民,阳谷县七级镇周堂村。

被执行人:雷步林,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与被执行人翟士贤、雷永祥、雷学勇、雷步广、雷步林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翟士贤、雷永祥、雷学勇、雷步广、雷步林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鹿 伟

审 判 员  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