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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申字第285号

欧才德盗窃罪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刑申字第285号欧某德:你因犯盗窃罪一案,对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不服,以“被盗物品价值不能确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自首情节未予认定”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已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审查不能成立,评判分析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