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12-1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珠海市九洲大道1263号云海酒店东侧。
负责人:朱泽,行长。
被告:陈遵钢,男,汉族,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刘晓红,女,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陈遵钢、刘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遵钢名下预购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2033号4栋2602房(预购证号��0100062541)房屋一套,保全金额以人民币881506.88元为限,并由原告出具担保函一份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遵钢名下预购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2033号4栋2602房(预购证号:0100062541)房屋一套,保全金额以人民币881506.88元为限,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期限届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自动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美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美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