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15号
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大鹏怡和华庭9幢109室,组织机构代码58885037-1。
法定代表人:魏荣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涛,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其殿,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其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合肥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