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807号罪犯刘臣,男,汉族,1971年4月1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宣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3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刘臣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汤晓红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