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330号
原告:孙某,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某某,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邱永超,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慧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纯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