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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330号

孙某与阮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阮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330号

原告:孙某,男,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某某,女,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邱永超,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慧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纯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