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繁民初字第390号

罗XX诉被告张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罗X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390号原告罗XX,女,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繁峙县大营镇人。被告张XX,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繁峙县大营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张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晶   晶

审 判 员 梁   屹   斌

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红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