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390号原告罗XX,女,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繁峙县大营镇人。被告张XX,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繁峙县大营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诉被告张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XX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晶 晶
审 判 员 梁 屹 斌
人民陪审员 刘永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红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