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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5400号

天津康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与于秀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康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于秀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400号原告天津康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鸣石苑。法定代表人高春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成,该公司员工。被告于秀琴。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原告上天津康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诉被告于秀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汪忆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康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康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坻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忆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晓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