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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902-1号

李钊锦、卢远尤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
当事人
李钊锦;卢远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浔执字第902-1号 申请执行人李钊锦,男,1968年8月3日出生,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卢远尤,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钊锦与被执行人卢远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卢远尤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卢远尤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92×××89账户内的存款75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满芝

审判员  杨礼添

审判员  何春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德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