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浔执字第902-1号 申请执行人李钊锦,男,1968年8月3日出生,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卢远尤,男,195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钊锦与被执行人卢远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卢远尤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卢远尤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92×××89账户内的存款752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满芝
审判员 杨礼添
审判员 何春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德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