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062号申请执行人蒋影。被执行人吴元根。被执行人陆金美。被执行人严福基。关于蒋影与吴元根、陆金美、严福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7530元,执行费3313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到银行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欠债较多,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