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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462-2号

徐月霞与刘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月霞,刘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462-2号

申请执行人:徐月霞,女,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刘露,女,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露向申请人徐月霞支付50525元及相应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658元,但被执行人刘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露在中国银行南陵支行的存款5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友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