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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00848号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赵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5日,住内乡县。被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4日,住址同原告。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书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