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赵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5日,住内乡县。被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4日,住址同原告。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书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皓 微信公众号“”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00848号原告赵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5日,住内乡县。被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4日,住址同原告。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书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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