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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408号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峰

审 判 员  葛建刚

人民陪审员  祁梦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