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 峰
审 判 员 葛建刚
人民陪审员 祁梦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