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保字第93-2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泰安路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泰安路***号。
负责人:丁艳,行长。
被
申请人:日照市通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泰安路支行因提单质押纠纷一案,与2014年12月17日申请扣押了日照市通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由“拉巴斯”轮(“GLLAPAZ”)承运的“B/LNO.01ReferenceNo.VALEGB141137801”号提单项下的铁矿石96159湿吨铁矿石,于2015年3月2日裁定对该批货物予以拍卖,2015年6月24日经过公开拍卖,已经成交。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货物的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自即日起,解除对上述货物的扣押。
审 判 长 李培合
审 判 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吕作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彦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