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85号
原告:薛佳。
被告:侯尧。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佳诉被告侯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佳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薛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 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文博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