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司调确字第28号

徐永军、刘怀祥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永军,刘怀祥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司调确字第28号

申请人:徐永军,男,1971年出生,134团17连干部,住新疆石河子市下野地镇134团。

申请人:刘怀祥,男,1966年出生,134团农场主,住新疆石河子市下野地镇134团。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徐永军、刘怀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永军、刘怀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23日经第八师一三四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刘怀祥于2015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徐永军借款275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姜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