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2349号

蓝海疆与上海绿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蓝海疆;上海绿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349号原告蓝海疆诉被告上海绿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4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被告上海绿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蓝海疆2014年的租赁收益余款人民币58,619.01元。本案受理费1,265.40元,减半收取计632.70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上海绿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蓝海疆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绿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股票、房产、车辆、债权持有情况等信息进行调查后,首先,本院向上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绿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上述公司处应收租金100万元协助执行通知书,但上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尚未将租金汇至本院帐户。其次,在另案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上海绿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帐号为307142208000031的银行帐户,已冻结2,467.71元。再次,在另案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上海绿港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158号302、303、304室的房产及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164号地下一层自行车库及地下一层车库。除上述已查控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6月1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分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