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809号罪犯马殿能,男,生于1992年3月11日,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殿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1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
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殿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殿能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马殿能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殿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 芝 毅
审判员 李燕
代理
审判员张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霍 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