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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1571号

张凯旋与耿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凯旋,耿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张凯旋,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满族,宁夏农垦贺兰山奶业有限公司茂盛牧场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被告耿津,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延伸段银川邮区中心写字楼。负责人施增辉,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旋与被告耿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旋于2015年6月25日以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凯旋以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凯旋负担。

代理

审判员李春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兴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