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叶新华委托代理人王金昭,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楚韵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董事长。被告湖北盛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小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国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叶新华诉被告湖北楚韵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延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叶新华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楚韵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延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新华撤回对湖北���韵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延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新华负担。
审判长 曹 荔
审判员 彭 萍
审判员 高志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闵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