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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213号

叶新华与湖北楚韵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延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叶新华,湖北楚韵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延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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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213号原告叶新华委托代理人王金昭,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楚韵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董事长。被告湖北盛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小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裴国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勇,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叶新华诉被告湖北楚韵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延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叶新华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楚韵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延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新华撤回对湖北���韵园林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盛延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新华负担。

审判长 曹 荔

审判员 彭 萍

审判员 高志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闵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