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颍刑初字第00249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明明,男,1986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颍上县。现住颍上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4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7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明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代理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明明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尤明明先后在颍上县慎城镇404线金福来宾馆、城北新区四季阳光城其租房处以及颍上县湿地公园其驾驶的轿车内,多次容留赵银娜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明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赵银娜、荆红燕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现场图、照片、检测报告、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明明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尤明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尤明明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为了打击毒品犯罪、依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尤明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尤明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谌 敏
审 判 员 龚 军
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文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