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640号罪犯于小六,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文盲,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朝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小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于小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小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于小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小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杨以林
审判员 汤晓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