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张某某,女,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邵某某,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蓉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