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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4597号

胡叶训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胡业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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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597号罪犯胡业训,男,汉族,1965年11月12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凤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业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胡业训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6月16日在安徽省合肥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阳、王晓召出庭履行监���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碧宇、陈冬梅,罪犯胡业训、证人杨旭东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胡业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胡业训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业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履行了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合肥监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罪犯胡业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胡业训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三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胡业训的同监区服刑罪犯杨旭东的证言证实,罪犯胡业训在服刑改���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1)凤刑初字第00072号刑事判决,及本院出具的交款单据证实,该犯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履行了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本院认为,罪犯胡业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业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汤晓红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