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容民初字第1141号

李某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黄金祥。被告赖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某的起诉,这是原告李某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赖某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江恩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军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