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黄金祥。被告赖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某的起诉,这是原告李某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赖某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江恩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军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