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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刑执字第803号

罗华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罗华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803号罪犯罗华山,男,生于1983年2月6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1日作出(2005)唐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华山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08年6月20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1年8月22日、2014年2月19日经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定,对罪犯罗华山共减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

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华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2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罗华山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罗华山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华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4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   芝   毅

审判员 李燕

代理

审判员张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霍   晨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