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400号
原告:汪亮,男,汉族,明光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光市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招信路599号香樟苑小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5458471-4。
法定代表人:缪全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大木,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汪亮诉被告明光市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亮承担。
审判员 杨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线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