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虹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王俊香,女,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王磊,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王俊香与被告王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租金8,400元、水电煤费3,071.80元及受理费128.44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财产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虹民三(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所产生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华萍
审 判 员 陈 翔
代理
审判员 魏 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倪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