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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253—1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召玲划拨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华江,胡召玲,高升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253—1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君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华江,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胡召玲,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高升忠,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华江、胡召玲、高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华江、胡召玲、高升忠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召玲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召玲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