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253—1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君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华江,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胡召玲,女,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高升忠,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华江、胡召玲、高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莱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华江、胡召玲、高升忠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召玲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召玲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