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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3003号

诸羽剑与周慧林、袁玉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诸羽剑;周慧林;袁玉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003号原告诸羽剑诉被告周慧林、袁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

一、被告周慧林、袁玉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诸羽剑借款人民币247万元;

二、被告周慧林、袁玉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诸羽剑截止2014年1月25日止的利息465,000元;

三、被告周慧林、袁玉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诸羽剑逾期利息(以本金24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4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320元(原告已预交25,520元),减半收取16,160元,由原告负担1,020元,两被告负担15,140元。届期,被告周慧林、袁玉香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诸羽剑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周慧林、袁玉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之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还款意见。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慧林、袁玉香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2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诸羽剑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陆晓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爱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