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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民初字第779号

杨春露与曲文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杨春露;曲文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民初字第779号原告杨春露,男,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曲文双,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露与被告曲文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露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春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春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昱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