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民初字第779号原告杨春露,男,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曲文双,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露与被告曲文双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露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春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春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昱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