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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681号

潘敏与陈金楼、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敏,陈金楼,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建军,顾宝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潘敏。委托代理人李俊。被告陈金楼。被告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158号第1至3层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建军。被告顾宝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敏诉被告陈金楼、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建军、顾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潘敏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兰 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