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681号原告潘敏。委托代理人李俊。被告陈金楼。被告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158号第1至3层101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建军。被告顾宝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敏诉被告陈金楼、江苏海洋大酒店有限公司、陈建军、顾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潘敏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兰 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