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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前财保字第15号

马文志与焦同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文志,焦同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前财保字第15号申请人马文志,男,1963年3月9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住太原市。被申请人焦同芬,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太原市。担保人王利静,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住太原市。担保人马媛,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住太原市。申请人马文志因与被申请人焦同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太原市学府街98号7号楼A3号7幢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担保人王利静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永乐苑小区玉园区13号楼XX号13幢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担保人马媛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晋XX小型越野客车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文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王利静位于太原市永乐苑小区玉园区13号楼605号13幢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

二、查封担保人马媛所有的车牌号为晋XX小型越野客车;

三、查封本裁定第一、二项所述担保财产后,查封被申请人焦同芬位于太原市学府街98号7号楼A3号X幢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