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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二初字第13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岑志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岑志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勤,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相周,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岑志鹏,男,1990年9月10日生,系瑞丽市爱上卡拉厅经营者,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岑志鹏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6月22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65.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高玉荣

审 判 员  乔 菁

人民陪审员  段绍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