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638号罪犯吴家宇,男,汉族,1988年3月18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寿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9日作出(2008)谢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家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25日止),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吴家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家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家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家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杨以林
审判员 汤晓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