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792号罪犯孙明华,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生,小学文化,江西省崇仁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屯刑初字第000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罚金二万元。与前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七个月十九天,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孙明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明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明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汤 晓 红
审判员 ���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 璟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