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556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朝,个体。
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瞿传银,个体。
被执行人:吴贡妹,无业。申请执行人王学朝诉被执行人瞿传银、吴贡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3日作出(2013)滁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1600000元,未执行标的16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瞿传银、吴贡妹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沈 昕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花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