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140号原告朱祖彬,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烟台市鑫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莱山工业园捷爱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忠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祖彬与被告烟台市鑫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祖彬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祖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由原告朱祖彬负担。
审 判 长 冀文佳
代理
审判员 曲少雪
人民陪审员 贺业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