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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雄法执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南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邓光祥、黄得骅、邱寿星、罗金华退赔赃款、没收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邓光祥,黄得骅,邱寿星,罗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雄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南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邓光祥,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黄得骅,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邱寿星,男,1957年8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罗金华,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本市。申请执行人南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邓光祥、黄得骅、邱寿星、罗金华贪污罪执行退赔赃款、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雄法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邓光祥等应缴交没收财产和退赔赃款共计403784元给国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部分存款后,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雄法执字第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凤山

审判员  游 波

审判员  黄志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铭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