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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568号

邵新峰与姚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新峰,姚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邵新峰:男。被执行人姚助: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莒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姚助所有的鲁L×××××号牌面包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梦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