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邵新峰:男。被执行人姚助: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莒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姚助所有的鲁L×××××号牌面包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洪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梦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