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49-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御都星城开阳星居6栋102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9543-9。
负责人:张惠莉,职务行长。
被告:曹传磊,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董佩佩(系曹传磊配偶),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邵庆(系曹传磊担保人),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邵华(系曹传磊担保人),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曹传磊、董佩佩、邵庆、邵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邮储银行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曹传磊、董佩佩、邵庆、邵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邮储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邵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开户的账号62×××71上的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馨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