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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49-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曹传磊、董佩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曹传磊;董佩佩;邵庆;邵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349-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御都星城开阳星居6栋102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9543-9。

负责人:张惠莉,职务行长。

被告:曹传磊,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董佩佩(系曹传磊配偶),女,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邵庆(系曹传磊担保人),女,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邵华(系曹传磊担保人),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曹传磊、董佩佩、邵庆、邵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邮储银行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曹传磊、董佩佩、邵庆、邵华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邮储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邵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开户的账号62×××71上的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馨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