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621号罪犯金连冲,男,汉族,1962年1月20日生,小学文化,江苏省海门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普刑初字第4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连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金连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连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金连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金连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杨以林
审判员 汤晓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