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赵兰举,地址:农安县。被告于建文,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赵兰举诉于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兰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兰举负担。
审 判 长 田序顺
审 判 员 崔永富
人民陪审员 翟井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龙姗 微信公众号“”
赵兰举与于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赵兰举,地址:农安县。被告于建文,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赵兰举诉于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兰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兰举负担。
审 判 长 田序顺
审 判 员 崔永富
人民陪审员 翟井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龙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