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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451号

赵兰举与于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赵兰举,地址:农安县。被告于建文,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赵兰举诉于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兰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兰举负担。

审 判 长  田序顺

审 判 员  崔永富

人民陪审员  翟井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龙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