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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3879号

熊炜与徐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炜,徐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3879号申请执行人熊炜,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徐雷,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085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徐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雷钱款人民币66,544.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晓非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