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荣阳热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焕玲。
上诉人上海荣阳热处理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闵行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因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现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确认原告的工作地点为嘉定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
审判员 郑 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